“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7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今年下半年新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今后任何企业名称和商品中都不能未经授权而随意使用“清华”字样。(10月18日《新京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看,“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无疑是一件值得标榜的幸事。而事实上,近年来清华大学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借用”,并牟取利益。比如,北京两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两出版社停止使用“清华”文字及图标,并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10月10日《新京报》)
而事实上,并不只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商标在今年3月就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为了挖掘自家无形资产的商业潜力,牛津大学正在考察竞争性商品领域,试图把其具有全球性学术威望的大学名称变成赚钱的商标。因此,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并不是问题。这是法治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进步。
然而,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却没有得到网友的标榜与赞同。有的网友认为,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就意味着清华大学是一个商业机构,而作为商号,清华以后是否也要缴纳营业税,以后学生缴了学费是不是应该向学校索要发票?有的网友认为,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实际上是默认了教育产业化。有的网友甚至建议成“驰名商标”后的清华大学应该改名为“中国清华大学集团”。
应该说,网友的质疑虽有些偏激,但却并不是毫无道理。质疑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作为国立大学,作为属于所有纳税人的公共教育资源,成为“商号”是否妥当。而其实这种困惑,也正是转轨时期大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困境。只不过这一次,这一困惑是通过“驰名商标”这一载体又一次显现,又一次引起公众对于这一困境的追问而已。这种追问与质疑,实际上是教育产业化等老问题的后续纠缠不休而已。沿着这个思路下去,清华大学是否应当成为“驰名商标”,最终也只能是一个无解命题。
所以,在事实上“清华紫光”、“清华时代”、“清华同方”等商品在公众眼前晃来晃去的现实之下,搁置争议,把其纳入法治和产权保护的轨道下,未免不是一个次优选择。当然,承认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大学对于商业利益追逐的放任与泛滥。就像牛津有限公司总经理麦克-戴维斯所说,牛津大学把授权商标的包装提供给世界各地的公司,目的是“开发牛津大学的纹章所赋有的英国传统的精华”。
而同时,就像沃尔夫-奥林斯的品牌顾问约翰-威廉姆森所质疑牛津进行商业性开发时所说:“作为一个严肃的场所,学术机构兜售玩具是一个合适的行为吗?我认为这样做只会降低品牌的价值。我认为现在这样的做法绝对是在制造垃圾。”而这种质疑,不单对牛津,对清华大学也同样具有警示意义。这种质疑提醒成为“驰名商标”的清华大学,在商业开发这个问题上,应该是保守而审慎的,是开发清华大学的纹章所赋有的内涵与精华,而不是随波逐流,满身铜臭。
该文发表于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成都晚报》、《广州日报》、《第一财经日报》、《河南商报》、《大河报》、《羊城晚报》